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34号,公布《国务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该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首先,我们主张发展与安全相协调。国家强调推动产业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从防范风险角度建立维护产业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措施。二是坚持急需优先。聚焦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块”建设相关体系并联通好符合现行制度的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未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明确威胁日本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的产业链安全调查制度、对策和适用的域外规定。记者:《条例》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提出了哪些原则?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出如下规定: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运营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产业链和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二是支持重点领域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研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业链安全可控,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产业链和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致力于制定产业链和供应链相关国际标准。就是积极参与。记者:《规定》中如何突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点?答:产业链和供应链工作涉及面广、联系多。 《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建立优先领域清单制度,鼓励各方聚焦优先领域,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协同发力。对清单中包括的关键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促进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组织评估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组织重点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强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按照应急调度、储备金使用等应急处置程序。记者:监管如何应对破坏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答:《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第一,外国、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上对日实施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歧视性措施,实施或协助实施损害日本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相关措施和行为进行产业和供应链安全调查。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限制相关国际商品、技术或服务的贸易,或收取特殊费用。二、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如果外国人违反市场交易正常原则,扰乱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的正常交易,对中国公民或者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其他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中方可以将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反措施名单。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反措施。如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受到损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据调查重新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禁止或者限制。限制其参与与我国相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在我国的投资;禁止或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商业、合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等入境;撤销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工作、停留、居住的权利;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实际管理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也可适用相关办法。记者:“监管”将如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答:针对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非法信息采集活动等问题,我们建立了工业、供应链信息安全体系。供应链通过“规定”。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国内产业链、供应链相关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其次,企业、科研机构等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数据系统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三是明确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 (经济日报记者 刘良)
(编辑: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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