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非现场执法专项司法监督 有力落实节约执法”典型案例_中国经济网 – 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对违法非现场执法和商业执法实施强有力司法监督”典型案件目录。 1. 挪用资金、挪用权益等具体监管案件 2. 偏远地区资金网上冻结公司监管案件 3. 部分诈骗贷款监管案件 4. 外商投资企业查封企业不良资产民事监管案件 5. 虚假监管案件 诉讼监管案件 6. 非诉行政监管案件 案例一: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监管案件。 2017年,州A市一家检测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其中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州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份,测试公司实际管理人A将在两年内回购该股份。 2019年5月,A先生所在基金公司召开投票会议,决定以650万元收购某生物公司18%股权。 A代理收购股份并将资金划入A的个人账户。随后,A先生向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了650万元,亲自回购了该生物公司的股份。资产管理公司将生物科技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A后,A将生物科技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新创科技网络公司。与此同时,一家生物公司将2018年底累计留存收益逾500万元划转给一家科技公司。 2019年9月,技术ogy公司将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出售给某基金公司。 2024年9月,某基金公司股东B举报此事,随后A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移送检察机关。同年10月,A向A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案件监督请求,称其与记者B存在投资纠纷。检察院接案后经审查,认定A与B之间确实存在投资纠纷。最终,A将约定份额转让给基金公司,但这并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A先生所持有的500万元以上是转入基金公司前相当于股份的未分配利润,不属于贪污罪。经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该案于2025年6月依法驳回。之后,检方报告称,A 先生被禁止出境,也无法与外国商人会面。据了解,并非实际参与事件的企业订单有所减少,部分涉外合作项目也被搁置。为此,检方要求及时解除A先生的出境限制。 A先生立即出国进行业务洽谈,与多家国外著名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与事件无关的公司的海外订单比去年增加了150%。同时,涉外合作项目外商决定在原计划投资3000万美元的基础上,再投资1亿美元。该项目目前正在作为区域重要项目加速推进。在开展专项督导任务过程中,执行者的机构精确地定义了犯罪和非犯罪。对于非刑事案件,我们将依法督办结案,及时解除执行措施,以优质高效的法律监督服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案例2:某公司的资金在网上其他地方被冻结。 A州的一家物流公司和B州的两家物流公司分别成立A公司和B公司。物流公司任命一名总经理负责运营。 2024年,乙部侦查机关以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将犯罪记录移交给A公司、B公司,并通过线上远程方式彻底冻结该物流公司及其5家关联公司17个账户共计8000万元以上的资金。 2025年,某物流公司通报起诉A 国的账户被非法冻结。掌握了案件线索的检察官办公室针对是否需要冻结以及应冻结的金额进行了背景调查。结果发现,检方仅仅因为三人之间存在资金交易,在不了解涉案资金数额或相关账户资金内容的情况下,就采取了远程完全网上冻结措施,最终以失败告终。在冻结资金后 7 天内,将被冻结账户的开设地点通知案件协调组。负责此案的检察院通报了各级检察院,并与乙部相关检察院及时沟通,加强配合,明确了账目范围,确认了涉案金额,按照规定开展监管。并迅速解冻涉案17个账户内的资金,共计8000万多元。检察机关将加强对超出职权、范围、数额、期限的案件资产“扣押、冻结”审查,严格区分案件资产与合法资产,推动lto非现场执法化解,多措并举保障企业依法正常生产经营。案例三:针对诈骗贷款特定人员的监管案件。 2012年至2018年,A先生作为其自己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抵押,共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贷款逾8900万元。 2022年,该银行就拖欠贷款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银行配合项目物业提前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将d 用于偿还贷款。 2023年6月,A先生因涉嫌信用诈骗罪被立案侦查,该项目房产280余套被没收,价值1.1亿余元。 2025年6月,市检察院12309检察厅服务中心依法受理了A某提交的起诉监督申请,并进行了实地走访核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首先,该笔贷款虽已违约,但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和成品房的价值足以偿还贷款本金。 A先生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认定A犯有诈骗借贷罪,是不恰当的。其次,虽然法院采取了保全房地产项目涉案土地所有权的措施,但房地产已被没收1.1亿余元,比未偿还贷款金额多出8900万余元。三、提起诉讼后,对A采取非强制行为,两年多未撤回或移送审查处理。 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依法结案,相关资产也已立案。检察机关在办理诈骗贷款犯罪等“刑民”案件时,重点对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逾期付款原因、贷款偿还能力实际情况、损失实际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调查,重点是准确认定犯罪与非犯罪。监督非刑事案件的撤回并释放与案件相关的“查封和冻结”资产。另外,为保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组织,政府将监督和逮捕遵守法律的刑事“待决案件”。案例四: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过剩涉及诉前扣押的民事监管案 2023年10月,某州A市B地方法院受理了某财务公司与A某融资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对财务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判决。查获涉案挖掘机一台,价值逾200万元。随后,海外关联公司作为挖掘机的所有者向乙地方法院提出当事人异议,指控甲方非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利用其向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审讯结束后,B地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了对涉案挖掘机的扣押。同年12月,金融公司提起复审上诉,称其是善意取得上述裁定的。 B地方法院受理诉讼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认涉事挖掘机的所有权,因此撤销原审判决,继续查封涉事挖掘机。 2024年1月,地方法院B在进一步审理后发布民事判决,驳回金融公司的诉讼。此外,庭审中发现的与A先生涉嫌犯罪相关的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涉事挖掘机尚未被查封。在此期间,外国企业多次向法院请求解除封锁,但法院均未受理该请求。随后,该外国公司请求B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辖区接到案件后ict B检察院审查后认为,B区法院在裁定驳回案件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3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发出程序建议,督促B区法院及时解除对涉事挖掘机的扣押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同年5月,B地方法院作出回应,采纳了检察官的所有建议,并作出裁决,解除对涉案挖掘机的扣押。鉴于本案反映的问题是,财务公司未认真确认其财务文件中租赁房产的权属。因业务违法引发诉讼,地方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院建议,防止泄密,提高公司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和程序救济面临困难。针对法定权利不足等问题,加强对超期“查封、冻结”企业相关资产等违法保全行为的监督纠正,倡导依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案例五:虚假诉讼最高上诉人审查2022年5月,某省B市A区法院作出裁定,拍卖执行标的某民办学校名义的一块土地,该土地以14多亩的拍卖价格出售。万元。为逃避债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A及其合伙人B、C捏造了B、C个人及通过其实际管理公司租赁学校土地建设民办学校和停车场的事实,虚增学校装修金额和民办学校个人贷款金额,以民办学校为被告提起四起民事诉讼,并恶意同意宣告民办学校破产参与拍卖收益的分配。同年8月至9月,B地方法院平均出具了4份与该问题相关的文件,涉案金额总计超过890万元。同年12月,私立学校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B地方法院裁定私立学校应予废除。相关案件的执行。涉及B公司和C公司的四起虚假诉讼的所有索赔均已计入银行账户ptcy股息。民办学校申请破产后,不能清偿拖欠教师工资等超过400万元的债务。随后,该私立学校的其他合法债权人认为B、C提出虚假主张,向B区检察院提起申诉。2025年6月,州检察院经过调查宣判,认定这一系列案件是“对非法远程执法进行特别司法监督和有利执法的第一步”。B区检察院很快澄清了案件事实,并建议B区法院对四起虚假诉讼重新审理。同年6月至7月期间,有关方面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诬告陷害罪,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的罪名对B先生等人提起公诉。虚假指控。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同年10月至12月间,B区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协议,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B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公安厅、法制办、人社办、A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落实《关于建立破产案件虚假诉讼防范机制的意见》。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故意为企业破产创造条件、捏造民事纠纷、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虚假债权的行为的监管,完善虚假债权的预防、揭露和惩戒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案例6:C加强非诉执行行政监督。 2021年6月,A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A公司为233名员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偿还500万元以上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准备金。 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投诉。 2022年3月,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A市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经审议批准强制执行,并判决执行。同年8月,B地方法院因未发现A公司拥有可用于执行死刑的资产,决定终止执行程序。对诈骗分子实行死刑,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纪律处分。 2024年9月,该案重新立案并全部执行。 2025年3月,B区检察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迪伏加克网调查发现,A公司仍被列入违法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也被列入限制消费者名单。同时,B区检察院借机开展“违法执法和商事执法司法”专项督查,依法认定对7起非诉行政执法案件适用失信制裁不公。同年4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发出程序建议,要求法院迅速查处依法处理7起执行案件,编制被执行人宣告破产或执行完毕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目录,及时恢复公司受损声誉,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检察官B还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监控阵地,优化信息。利用追偿工作机制,积极发展涉企信用体系建设非诉合规监管模式,强化事件式监管。市检察院是与市公司有关联的公司。制定实施信用体系非诉行政执法专项监管措施,办理监管案件12起,鼓励17家民营企业修复商业问题及时授信。检察机关将依托行政检察官的监督职能,动员各方共同努力,防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当损害企业信用等级、切断融资渠道、限制招投标等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作出贡献。
(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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